遵循《規劃》確定的集中處置、合理布局的基本原則,各省項目布點數量和布點位置以《規劃》項目表為基礎。嚴格控制在項目表外新增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布點。在不增加布點的基礎上,確需改變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地點(城市)的,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結合對廢物產生量、運輸距離等因素,對布局方案進行比選、論證,經核實后可以作個別調整。
鼓勵城市交通發達、城鎮密集地區的城市聯合建設、共用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鼓勵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企業按照無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接納處置周邊地區同類型的危險廢物。鼓勵依托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企業建設區域性的危險廢物處置中心。
鼓勵危險廢物與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統籌建設。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所在的城市,原則上不得再另行擇址新建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稍谕粓鲋方ㄔO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選擇能對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統籌處置的工藝設備。
堅持“三位一體”的建設模式,原則上要求新建省級危險廢物處置中心項目必須在同一地點同時配備綜合利用、焚燒和安全填埋等工藝裝置。采用焚燒工藝處置醫療廢物的城市,可以考慮焚燒當地適宜焚燒的危險廢物,并在設計上應進行充分考慮。
選址復核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場址具有較高的社會敏感性,必須在環境、社會、經濟上充分可行,符合有關要求。應綜合考慮處置設施的服務半徑、防護距離、運輸距離、交通、土地利用狀況、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氣象條件、基礎設施狀況、公眾意見等因素,在綜合比選基礎上合理確定項目選址,經比選后推薦首選場址??尚行匝芯繄蟾鎽巾椖窟x址位置圖(包括各個備選地址),并同時標識周圍水域、主導風向、交通干道、居(村)民區、飲用水源地、工業區、危險廢物重點產生源等與選址有關的情況。危險廢物處置中心還要在可研中確定各中轉站的選址。
首先復核項目材料是否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國家環??偩郑ɑ蚴【郑┑呐鷱鸵庖?。二是復核環境影響評價所提出的環保措施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是否落實。三是復核場址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資料。危險廢物填埋場應附有地質勘探報告,有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地下水位等有關參數。四是復核是否有當地規劃、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許可證明材料(如征地批復文件、報批文件等)。五是復核水、電、路等配套條件落實情況,包括水量水質、用電負荷、供電等級、供電協議、變配電方案等。